怎么跟领导表达入党的诉求157句精选

2024-09-01 05:11:41

1、第六条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2、建立健全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组织对任期届满的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3、第二十四条 上级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员担任支部书记。

4、第三十条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支部增量,提升中间支部水平,整顿后进支部。加强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委一般应当配备专组织员,加强对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5、第九条 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6、第八章附则

7、第五章组织生活

8、第三条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9、(三)坚持践行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员、群众听话、跟走,成为员、群众的主心骨。

10、第十条 不同领域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11、(七)实事求是对的建设、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12、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要管、全面从严治要求,全面提升支部组织力,强化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章程》和有关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13、第九条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14、(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支部,保证监督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15、第十九条 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支部委员之间、支部委员和员之间、员和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16、第三条 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7、流动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组织商流入地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员支部。

18、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支部或者小组组织生活。

19、第二十二条 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全面工作,督促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支部委员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20、(六)社会组织中的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21、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工作。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2、“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23、(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4、正式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支部。联合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25、(五)对要求入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26、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员,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员,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7、培养树立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28、第十六条 支部应当组织员按期参加员大会、小组会和上课,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

29、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组织选派支部书记。

30、(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员、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1、(二)坚持把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总书记中央的核心、全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32、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支部。

33、第二十四条上级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员担任支部书记。

34、第四章 工作机制

35、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

36、加强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员作为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37、(九)流动员支部,组织流动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员履行员义务,行使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支部的流动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支部。

38、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支部自然撤销。

39、第六章支部委员会建设

40、《中国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如下。

41、第二章 组织设置

42、第三十一条村、社区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43、第二十三条 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龄。

44、临时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组织指定。

45、各级委(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46、第二十一条村、社区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47、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支部。

48、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组织和支部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49、第六条 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50、正式员不足7人的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51、(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52、第十六条支部应当组织员按期参加员大会、小组会和上课,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

53、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支部委员,报上级组织备案;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组织批准。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组织可以指派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54、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支部设置形式,使的组织和的工作全覆盖。

55、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可以选派员干部担任专职支部书记。

56、第二十条 有正式员7人以上的支部,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57、第十五条 支部应当严格执行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58、第十一条 支部员大会是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59、各级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支部了解掌握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支部的意见。

60、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61、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62、(八)按照规定,向员、群众通报的工作情况,公开内有关事务。

63、第二十五条 上级组织应当经常对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64、第十八条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员,组织员对照合格员标准、对照入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性分析。

65、第十二条支部委员会是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66、第二十七条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67、第十五条支部应当严格执行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支部或者小组组织生活。

68、第一章总则

69、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日,组织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日开展前,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70、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71、县级以上委管理的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支部、困难国有企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支部、流动员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支部等开展的活动。

72、第十三条员人数较多或者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小组,并设立小组组长。小组组长由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小组员推荐产生。

73、第二条 支部是的基础组织,是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员、管理员、监督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74、对经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员,所在单位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支部或者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75、第三十二条 抓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委书记抓基层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治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76、(一)村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77、第十三条 员人数较多或者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小组,并设立小组组长。小组组长由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小组员推荐产生。

78、支部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员和预备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79、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支部员大会讨论。

80、第三章 基本任务

81、第七章领导和保障

82、第六章 支部委员会建设

83、(二)社区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84、第四章工作机制

85、第四条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支部。支部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86、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87、第八章 附则

88、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支部设置形式,使的组织和的工作全覆盖。

89、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支部。

90、基层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委报上级委组织部门备案。

91、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委组织部门备案。

92、第三十四条村、社区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93、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94、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95、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96、第五章 组织生活

97、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98、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99、村、社区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100、第十四条 支部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小组会由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101、第二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102、第二章组织设置

103、(一)宣传和贯彻落实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上级组织及本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104、课应当针对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员讲课,委(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课。

105、(三)对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性,严格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的纪律,监督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员和老员。做好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员。

106、民主评议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107、第二十条有正式员7人以上的支部,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108、(八)各级和国家机关中的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109、支部召开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员进行评议。员人数较多的支部,个人自评和员互评可以在小组范围内进行。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110、第二十五条上级组织应当经常对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111、(十)离退休干部职工支部,宣传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112、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是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113、第十八条 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员,组织员对照合格员标准、对照入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性分析。

114、临时支部主要组织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员,对入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员、处分处置员,不收缴费,不选举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115、第十一条支部员大会是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116、第七条对因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支部,上级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117、(七)事业单位中的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118、小组主要落实支部工作要求,完成支部安排的任务。

119、对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务工作基本要求,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规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120、第十四条支部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小组会由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121、第七条 对因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支部,上级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122、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支部书记全员轮训。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123、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124、(二)组织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125、第二十九条各级委(组)应当把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支部建设工作。

126、第二十三条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龄。

127、(四)高校中的支部,保证监督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128、支部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129、第二条支部是的基础组织,是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员、管理员、监督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130、(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内民主,尊重员主体地位,严肃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131、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132、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要管、全面从严治要求,全面提升支部组织力,强化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章程》和有关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133、第二十六条注重从优秀村、社区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

134、(六)监督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135、第三章基本任务

136、(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137、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138、第八条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支部。

139、第十条不同领域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140、第三十三条 各级组织应当为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141、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142、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143、第一章 总则

144、第二十九条 各级委(组)应当把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支部建设工作。

145、第十七条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支部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小组会形式召开。

146、第十七条 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支部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小组会形式召开。

147、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支部的决定。

148、第二十二条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全面工作,督促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支部委员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149、第二十八条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150、第十九条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支部委员之间、支部委员和员之间、员和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151、第三十三条各级组织应当为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152、第三十二条抓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委书记抓基层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治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153、第三十条 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支部增量,提升中间支部水平,整顿后进支部。加强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委一般应当配备专组织员,加强对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154、支部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员的半数为通过。

155、第三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156、第四条 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支部。

157、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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